东京奥运会正在举行,媒体在报道奥运会时需注意哪些版权问题?若侵权将面临什么惩罚?
▲7月23日,第32届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开幕式在日本东京新国立竞技场举行。图为中国体育代表团入场。 中新社记者 韩海丹 摄
近日,《传媒茶话会》对话新华社音视频部编辑肖正强,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管合伙人、律师孙志峰,采访三位业内人士对上述问题的看法。
为做好东京奥运会报道,展现中国奥运健儿的精神与风采,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目前已经派出近千人的报道团前往东京跟踪报道。除了这三家,很多地方媒体也会报道东京奥运会。7月20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以下简称“总台”)就发布了《关于第32届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版权保护的声明》。声明显示,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与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签订的协议,总台拥有2020年东京奥运会在中国大陆地区(含澳门)独家全媒体权利及分授权权利。截至本声明发布之日,除中国移动咪咕、腾讯、快手已获得总台授权以外,其他任何机构均未获授权转播2020年东京奥运会赛事节目。声明中特别强调,“除上述已获授权机构,未经总台总经理室书面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均不得在中国大陆地区(含澳门)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移动通讯网、IPTV、互联网电视、移动媒体电视、各类应用软件及其他任何音视频转播技术或平台以直播、延迟播出、点播、轮播、回看、下载或剧场院线播放、公共场所播放及其他任何方式使用2020年东京奥运会的音视频节目内容、广播电视信号或任何相关素材,或从事其他利用、搭借2020年东京奥运会的行为”。因此,新华社音视频部编辑肖正强提醒道:“要小心!哪怕从网上扒一段总台或快手的赛事转播,或者剪切成短视频,或者画面只切个两三秒,这些‘擦边球’都构成侵权,会惹上官司。”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同样提醒,嵌入式转播也存在侵权风险,即在视频中以解说的方式,嵌入一段转播画面,使用了别人带Logo的画面,就侵害了奥运会直播媒体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肖正强介绍,本届奥运会,新华社摄影报道团队将第一次作为国际奥林匹克摄影队(IOPP)的一员,全程参与报道。这表示新华社将有更多更好的赛事照片。而国内其他新闻机构想用这些赛事照片,必须是新华社的用户,从新华社指定渠道获取,才能得到授权,原则上不允许做其他加工或非新闻报道用途,否则即为侵权。这就意味着,国内其他媒体、商业平台未经授权均不可使用新华社、总台关于东京奥运会的照片、音视频节目内容、广播电视信号等相关素材。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管合伙人、律师孙志峰表示,一旦侵权,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等规定,侵权人除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如果被认定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还将承担行政责任,包括由版权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能会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能会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东京奥运会和残奥会组委会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手册》中表示,传媒机构,如报纸出版商、电视台、杂志出版商等(只作报道用途)可获得许可使用东京奥运会的相关标志。肖正强表示,从版权的角度来说,媒体关于东京奥运会的报道中有赞助商、有广告就已经是有商业目的的范畴了。孙志峰认为,媒体正常报道奥运赛事,一般情况下不会涉及商标侵权,不会违反《商标法》等规定。但如果媒体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或者是推销或销售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或服务,那有可能会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规定。也就是说,媒体正常报道奥运赛事,并获得原发媒体的二次授权,不出现搭借行为,就没有侵权风险。《奥林匹克宪章》第7.4章规定:奥林匹克标志、会旗、口号、会歌、标识(包括但不限于“奥林匹克运动会”和“奥林匹亚运动会”)、设计、会徽、火焰、火炬,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第8—14条规定,可以统称或单独归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所有或任一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以及使用这些产权的权利,属于国际奥委会专有,包括但不限于用于任何营利、商业或广告目的。国际奥委会可根据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规定的条款许可全部或部分权利。而此次,东京奥运会和残奥会组委会对主要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作了例举。具体见下图:再次提醒,上述内容媒体只能正常报道使用,不能用于商用或有潜在的商业目的。文中除总台声明图片及署名摄影作品外,其余图片来自东京奥运会和残奥会组委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手册》